李兰娟院士:不能这么认为
Givenchy,Balmain,Agi
1.明确案件标的额划分标准。我国法律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虽然考虑到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现实情况,但是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受案金额没有限定具体的金额数字,而是规定了划分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看似合理其实不然。因为小额诉讼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而各省内部也会出现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状况。而综观各国小额诉讼制度都对受案范围做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标的额在5000英镑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诉讼标的额限定在30万日元以下,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也是规定标的额的上限为10万新台币。基于我国的国情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的标的额划分可以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来作为衡量标准(即划分一线、二线、三线城市),处于同一阶梯的城市标的额应该一致。 2.简化庭审程序。小额诉讼制度的庭审过程要做出一定的简化。这里的庭审过程包括从庭前通知开始到法庭判决的整个过程。首先,从庭前通知开始,送达便可通过灵活的方式,不局限于书面的形式,可以用、电邮、口头送达等多种方式;其次,庭审过程不需要遵循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的顺序,可以由法官自主决定。这就要求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根据当庭的情况调整庭审的顺序,使庭审过程更加的灵活。在庭审地点方面,不应限制于正规的法庭,比如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较为方便的场所。在时间上也可以灵活多变,比如可以参考国外允许在休息日或者夜间进行。在证据的调查方面,可以不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可以允许法官询问证人,在证人的询问顺序也可以由法官根据当庭的情况决定。最后,赋予书记员更多的工作职责,不仅仅承担记录的工作,还可以协助法官参与庭审。总之,让整个庭审过程便捷、简单,以解决纠纷为核心,不过分重视程序问题,让纠纷能够彻底的解决。需要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如果小额诉讼的审限也和简易程序一样无疑不能体现其高效的特点,结合小额程序的试点情况,笔者建议,小额诉讼制度的审限可以缩短为一个月。